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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2008]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6月0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贯彻《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现将申报2008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的重点领域
   为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优先支持技术先进且节能效果显著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鼓励推行能源服务机制。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建筑应用示范: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高层建筑)及太阳能供热制冷技术;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利用太阳能公共区域照明技术;沿江、海、湖地区利用地表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地质条件适宜地区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热泵技术;利用污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利用太阳能与热泵复合供热制冷技术。
   二、申报主体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申报。由项目业主单位投资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由业主单位申报;采用能源服务方式的,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投资运营管理单位申报。鼓励采取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能源服务模式。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保证申报表、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内容将作为项目检测验收依据。具体要求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
   2、申报项目要达到相应技术门槛,具体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3、请地方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把关。地方选报的示范项目数量原则上要控制在5个以内,选报的项目要求能在今年内开工建设,并可在今明两年内完工。
   4、请地方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汇总表》,并于2008年7月20日前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同时将有关申报书面材料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各申报单位应在2008年7月2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409室
   邮编:100037
   联系人:郭梁雨 姚春妮 李现辉
   电话:010-88082199,010-88082216 
  电子邮箱:pmo@chinaeeb.gov.cn 财政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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